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明确发展定位 “量身定制”管理 出租汽车行业新
2016-09-12 10:36    点击量:
明确发展定位 “量身定制”管理 出租汽车行业新规聚焦多样化差异性城市综合运输服务体系构建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2016-09-12
  
       备受关注的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出台后,日前,交通运输部又对外公布了出租汽车行业两项新规——新修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简称《驾驶员规定》)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简称《经营服务规定》)。
  修订后的两项规定明确,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巡游车)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加快推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明确新定位 加快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的规章体系架构,交通运输部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经营服务规定》调整了适用范围,并对出租汽车行业定位、经营者与驾驶员利益分配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巡游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据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此举旨在通过明确发展定位,着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城市综合运输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针对出租汽车“份子钱”问题,《经营服务规定》要求巡游车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加快推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驾驶员规定》也明确了适用范围,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同时,结合网约车新业态的特点,对驾驶员条件、考试内容、证件类别、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适应性调整。
  兼容网约车 支持新业态规范发展
  记者了解到,《驾驶员规定》修订中充分考虑网约车特点,通过“量身定制”式的制度设计与管理创新,积极支持新业态规范发展。
  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方面,《驾驶员规定》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在区域科目考试方面,《驾驶员规定》最大程度简化了网约车驾驶员考试内容。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驾驶员规定》还提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驾驶员规定》对巡游车驾驶员原有的注册规定有关要求基本予以保留,同时考虑到网约车新业态的特点,规定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及注销,可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
  实行准入制 促进新老业态公平竞争

  据该负责人介绍,无论网约车还是巡游车,提供的都是面向公众的普遍客运服务,依法对驾驶员实行准入管理,这是行业管理部门为保证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
  《驾驶员规定》对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的申请条件未作区分,为促进新老业态公平竞争创造积极条件。申请条件包括,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以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者了解到,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与公安部门积极协调,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当事人提供承诺材料予以核实,最大限度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此外,关于驾驶员继续教育,《驾驶员规定》只提出继续教育的结果性要求,对方式和过程不再作具体规定,并明确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进一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注重继续教育实效。同时要求,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以更好地保证服务技能与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