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下架了,那滴滴出行呢?
2018-04-10 出租汽车产业联盟 出租汽车产业联盟
4月9日,有媒体报道,今日头条等4款APP被有关部门要求下架,其中今日头条暂停下载的时间最长,达到3个星期。就在此前的两周内,今日头条已经分别受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的行政处罚,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约谈和整改要求。
关于受罚原因,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栏目曾报道,今日头条发布虚假广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只有在二三线管得松的城市,今日头条才会大量刊登违法广告。
也有业内人士称,此次今日头条等APP下架与自媒体通过这些渠道发布不实信息有关。
媒体引用了国家网信办发言人姜军的表态,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传播违法信息。认为这是当前监管最严格的政策红线。
净化网络环境是人人拥护的好事,推此及彼,我们也要发出这样的疑问,如果说今日头条因为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被下架,那么对于违法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滴滴出行,应该作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互联网APP下架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中规定,对于发布违规内容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以及“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该办法中同时列出了9类违规内容,其中第九类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今日头条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显然属于这一类。
找到法律依据后,我们再来看一下滴滴平台发布的信息中究竟有哪些违规内容——
1.在上海等尚未取得网约车运营许可证的地区发布约车信息,提供约车服务——违反七部委联合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2.向乘客提供没有营运资质的车辆和司机的信息——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以及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
3.向没有营运资质的司机和车辆发布乘客约车信息——违反《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4.存在大量线上与线下不一致的“马甲车”信息——违反《办法》第十七条“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也就是“不实信息”。
5. 通过高额补贴争夺市场,发布低价乘车信息——违反《办法》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比起今日头条,滴滴发布违规信息的危害性更大——因为伴随违规信息的,是直接组织和提供非法营运行为,已严重危害到乘客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交通秩序,并因此受到了多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约谈。
此外,今日头条还是有选择地“在二三线管得松的城市”发布虚假广告,滴滴则把一线超大城市作为发布非法网约车信息的“主战场”,在北上广等地照发不误。
对于今日头条的违规行为,人民网曾直接批评:乱象丛生,竞相比差,这样的今日头条是无视法律法规的今日头条,是大肆坑害民众的今日头条,也是不拿监管当回事的今日头条。
这段话非常精彩,可以原封不动地转送给滴滴等个别网约车平台。
“ 那么,为何今日头条关得,滴滴就关不得呢?是网约车平台的信息监管职责不清吗?
显然不是,《办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包括网信部门在内的各职能单位的监管责任:“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可见,网约车平台的信息监管责任是有章可循的,对于明显的违规信息和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是一种不作为的表现,也会引发选择性执法的质疑。希望网信办等主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领域的违法者能够一视同仁,不管它背后的资本有多大来头,也不管它挂出什么粉饰违法行为的幌子,都能做出公正的处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信,维护市场的健康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