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浙出协(2019)003
关于下发《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在2019年6月19日召开的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上,《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经大会审议表决,已一致通过,现予下发。
本《办法》自2019年度起执行。原有《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附:《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2019年8月10日
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适应本协会的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遵循“依法依规,保障运行,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本协会《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经本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制定并实施本办法。
第一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确保本会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
第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 会员基本会费1000元/年;
(二) 理事(监事)单位2000元/年;
(三) 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单位3000元/年;
(四) 副会长及以上单位4000——5000元/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等单位的会员会费标准将另行制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三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缴纳。各会员单位应按会费标准和规定日期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新入会会员应于正式入会后1个月内,缴纳本届(当年)的基本会费。
第五条 会员届中晋级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时,应在任职1个月内按会费标准补缴会费(扣除当年已缴基本会费)。
第六条 协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
第七条 会员连续或累计3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八条 收取会费,由协会出具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九条 会费应当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管理使用。主要使用范围是: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宣传服务的支出;
(二)协会业务活动开支,包括各种会议、调研、培训、交流、考察、差旅费等;
(三)举办和参与旨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宣传推广、政策探讨等活动的支出;
(四)协会刊物编印、发行,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开发、维护费用;
(五)出于人道主义,在救助灾害、扶残助学、救济贫困和疾病等公益性事业上,面向社会的捐赠支出;
(六)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
(七)本会办公经费及日常支出;
(八)符合本会章程的协会所需其它支出。
第十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依法建立健全会费收支账户,严格执行协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费收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每年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协会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和质询,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有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