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章程制度
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Zhejiang Taxi l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Z.T.L.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是以本行业相关的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省范围内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联系和团结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以为会员,为政府,为行业,为社会服务为前提,努力促进行业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推进行业深化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69-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的政策法规,围绕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积极在政府部门与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的意愿要求;代表行业参与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的拟定和行业规则、政策的论证,为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提出建议,提供服务。
(三)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分析、行业信息发布、行业等级、资质审定等工作;参与或承担有关行业技术、服务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组织贯彻并监督实施。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并组织落实,规范企业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五)加强与政府及其他社会部门的联系,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和谐稳定。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促进新老业态的融合发展,努力推进网约出租汽车的合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守法、有序的出租汽车经营市场。
(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业务咨询、信息交流、行业评比、经验推广和新产品、新技术推介等服务,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代表本行业开展与国内外、境内外同行业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八)加强行业宣传和文化建设,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编印“浙江出租汽车”内部刊物,办好行业网站、微信公众号。
(九)加强与地方同行业协会的业务联系,推动地方同行业协会建设,促进全省同行业协会组织活动的协调和广泛开展。
(十)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符合本团体章程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凡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内,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包括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联合体)、相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和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等,或与本行业业务具有关联的企业,承认本章程,经审核同意,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受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团体提出咨询和服务的要求;
(七)、参与出租汽车行业有关情况的讨论和研究。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和增进同行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连续三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十三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二十四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本人不能到会的,应书面委托他人到会或表决。常务理事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视作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组织领导、处理本会重大工作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六)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完成会长、会长办公会议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秘书长组成,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研究并监督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研究提出本团体相关机构设置、调整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的议案;
(四)研究审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研究决定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事项的议案;
(六)研究本团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本团体组织的重大业务活动;
(七)审议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组织并主持。经授权,也可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工作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监督本团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开展活动;
(六)监督本团体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开展活动,防止舞弊行为或以权谋私;
(七)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节  办事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团体日常事务,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及若干工作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本团体年度计划和各项决议;
(二)拟定、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承担各常设机构和部门的财务管理;
(四)根据各项规章制度,承担人事、党建等日常工作,决定本团体工作人员的聘用及管理;
(五)负责本团体的资产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聘任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六十四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六十六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六十七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