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宁波市制定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实施意见
2020-04-26 13:19    点击量:
宁波市制定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的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49 号),经宁波市政府同意,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实施意见,(甬交〔2020〕11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进一步细化完善扶持内容、兑现程序和市、区县(市)职责划分,确保扶持政策落实落地,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该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有:
       一、补助企业防疫保障费用。对疫情防控期间客运、货运、城市公共交通等运输企业在防疫物资(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购买,在公路、车站、货运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仓库等区域防疫设施布置方面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或防疫物资支持。其中,市本级 4 家公交公司按现行成本规制方案统筹考虑疫情防控经费补贴。
        二、补助企业政策性亏损。对疫情防控期间因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而产生经济损失的交通运输企业,根据车辆类型、集结待命、执行任务等情况予以相应补助。其中,承担市本级指令性运输补助由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统筹,各区县(市)可参照市级标准,对指令性运输的相关企业予以适当补助。
(一)市本级货物指令性运输补助
1.补助对象。承担市本级交通运输部门下达的货物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货运企业,具体企业及车辆名单由市公路运输中心依据征调指令确定。
2.补助标准。自市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征调指令发出至征调指令任务结束止,应急运力集结待命的,按照 5 载重吨车型及以下每车每天 600 元、5 载重吨车型以上每车每天 1000 元标准补助;应急运力实际使用的,5 载重吨车型及以下按每车每天 2400 元、 5 载重吨车型以上每车每天 2800 元标准补助。享受对象同时符合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计算。
3.资金申报。符合条件的货运企业按照《交通运输企业资金补助申报指南》(见附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公路运输中心做好申报工作,提交相关资料。
4.审核拨付。市公路运输中心依据征调指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后,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由市公路运输中心拨付给货运企业。
(二)市本级客运指令性运输补助
1.补助对象。承担市本级交通运输部门下达的客运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运输企业,具体企业及车辆名单由市公路运输中心确定。
2.补助标准。自市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征调指令发出至征调指令任务结束止,应急运力集结待命的,按每车每天 2000 元标准补助;应急运力实际使用的,按每车每天 3000 元标准补助。享受对象同时符合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据实计算。
为执行外防输入疫情控制任务,市本级安排的应急运力,按
上述标准予以补助,据实计算。截止时间以上级通知为准。
3.资金申报。符合条件的客运企业按照《交通运输企业资金补助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公路运输中心做好申报工作,提交相关资料。
4.审核拨付。市公路运输中心依据征调指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后,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由市公路运输中心拨付给客运企业。
(三)市本级公交指令性运输补助
市本级 4 家公交公司按现行成本规制方案统筹考虑运营亏损补贴。
(四)市本级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指令性运输补助
1.补助对象。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2020 年 1 月 23 日至 2020年 3 月 2 日,下同),按照市本级交通运输部门指令性要求,坚持正常上路营运的市区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具体车辆名单由市公路运输中心确定。
2.补助标准。按市交通运输局 2020 年 2 月 10 日《关于做好客运出租车重点枢纽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市区总计 3000 辆(1500 辆巡游出租车和 1500 辆网约出租车),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按实际参加保障天数,每车每天 20 元标准补助。
3.资金申报。符合条件的出租车企业按照《交通运输企业资金补助申报指南》(见附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公路运输中心做好申报工作,提交相关资料。
4.审核拨付。市公路运输中心依据征调指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后,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由市公路运输中心拨付给出租车企业(平台公司),企业(平台公司)按车辆拨付给实际营运驾驶员。
       三、加大专项资金补助支持。对登记在册且正常运营的巡游出租车司机给予补助,相关资金在 2020 年出租车油价补贴退坡资金中调剂解决。其中,海曙、江北、鄞州、高新区的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
(一)登记在册且实际正常运营的巡游出租车
1.补助对象。登记在册且疫情一级响应前实际正常运营的巡游出租车。其中海曙、江北、鄞州、高新区车辆名单由市公路运输中心通过监控平台提供,其他由各区县(市)交通局落实。
2.补助标准。按照海曙、江北、鄞州、高新区登记在册且疫情一级响应前实际正常运营的巡游出租车,给予 2020 年 3 月份每车 1000 元标准补助。各区县(市)参照落实,给予 2020 年 3月份每车补助不超过 1500 元。
3.资金申报。符合条件的出租车企业按照《交通运输企业资金补助申报指南》(见附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公路运输中心或各区县(市)交通局做好申报工作,提交相关资料。
4.审核拨付。海曙、江北、鄞州、高新区出租车由市公路运输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后,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由市公路运输中心拨付给出租车企业,企业按车辆拨付给实际营运驾驶员。
(二)疫情期间坚持运营出车的巡游出租车
1.补助对象。登记在册且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坚持运营的巡游出租车。其中海曙、江北、鄞州、高新区车辆名单由市公路运输中心通过监控平台提供,其他由各区县(市)交通局落实。
2.补助标准。按照实际出车天数每车每天 30 元标准补助。享受对象同时符合本政策第二条第四款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资金申报。符合条件的出租车企业按照《交通运输企业资金补助申报指南》(见附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公路运输中心或各区县(市)交通局做好申报工作,提交相关资料。
4.审核拨付。海曙、江北、鄞州、高新区出租车由市公路运输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后,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由市公路运输中心拨付给出租车企业,企业按车辆拨付给实际营运驾驶员。
        四、减轻企业场地租金负担。对承租房产为国有资产的中小交通运输企业,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 号),免收 2 个月房租。对已签订承包合同的交通运输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适当延长合作履行期限。对入驻货运场站等物流枢纽的物流企业,各区县(市)财政给予 50%的租金补助。
      五、加强集卡运输市场规范。引导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将道路运输费用与代收代付费用分离。
      六、降低新能源出租车和网约车用电费用。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新能源出租车和网约车充电费用的通知》(甬发改价格〔2020〕73 号)执行,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含电费)基准价由现行每千瓦时 1.4 元降至 1.3 元。在计收电费时,自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 结算。
      七、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各企业(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业务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市交通局、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扶持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本意见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2020 年 3 月 2 日)后再顺延 3 个月(2020 年 6 月 1 日),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施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出台的同类型财政扶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