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租汽车行业骨干企业致《民主与法制》社党委的公开信
《民主与法制》社党委:
从网上获悉,日前贵社在北京主办了“网约车监管政策制定与创新”研讨会。作为一家非交通行业的媒体单位,对出租汽车行业予以关注并组织专题讨论,本是一件好事,但令人遗憾的是,与会人员就网约车监管政策提出的三点建议,不仅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的严重误读,更背离了基本的法制精神和交通常识,与《民主与法制》社多年来在读者中积累的声望极不相称,特致信予以商榷。
研讨会的第一个建议认为“目前部分城市对于网约车准入设定的司机的户籍限制,以及车辆的车价、轴距、排气量、车籍等限制,与公共安全和健康无关,应降低或取消”。换句话说,就是可以正常上路的小客车都应该允许成为网约车。在一场层次较高的专题研讨会上,以“专家学者”的名义提出这样的建议,未免有失水准,至少表明建议者并不了解网约车的基本属性。《指导意见》中明确,网约车属于出租汽车的一部分,而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常识告诉我们,任何一个人口密集、道路资源有限的城市,都不可能把出租车这种低效率、个体化的运营方式作为解决出行问题的主要手段,而必须依靠公共交通。如果任由出租汽车(网约车)的数量无序增长,势必造成道路拥堵,环境污染加剧,公交资源严重浪费,出行效率进一步降低。各地对于网约车设定准入门槛,既是控制总量的一个手段,符合网约车管理办法“一城一策”的指导精神,也体现了《指导意见》中关于网约车和巡游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的理念,避免网约车和巡游车陷入同质化竞争。专家们切不可把黑车的标准(那自然是越便宜越好)套用到网约车上,否则“老年代步车”、三轮车早晚也会加入“网约车”行列,对城市交通造成灾难。至于个别城市的户籍限制,在当地的巡游车行业中早已实施多年,如果要取消,也应对巡游车一视同仁,体现公平原则。出租汽车包括网约车作为城市综合交通的一部分,背后涉及整个城市的规划和发展,有着复杂而缜密的逻辑,绝不是“网约车越多出行越方便”这么简单,作为非专业人士,在提出建议前,还是先了解一些交通行业的基本知识为好。
研讨会的第二个建议是“依法规范网约车执法”,认为部分地区在网约车执法活动中,存在“将顺风车作为网约车执法,甚至将网约车作为黑车执法”等问题。作为一家“把坚持正确导向放在新闻宣传工作首位”的媒体,面对目前网约车领域存在的乱象,在研讨会中没有关注“依法规范网约车”,却把焦点放在“依法规范网约车执法”上,着实有点让人诧异。目前各地对于网约车的执法基本符合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办法,如果说有问题,主要是执行力度不够,而不是过严。至于建议中提到的“将顺风车作为网约车执法,甚至将网约车作为黑车执法”是否存在呢?与会专家不妨先去了解一下《指导意见》中关于“顺风车”的定义,即“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以此对照,现在各家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所谓“顺风车”服务,几乎没有一个是符合标准的,大都是变相从事运营行为的网约车,或者另有图谋的“猎艳车”。发生在今年5月、轰动全国的郑州空姐被滴滴司机杀害案,就全面暴露了滴滴平台“顺风车”的安全隐患和模式弊端。绝不能因为平台自己起名为“顺风车”,就让其游离在监管之外。至于“将网约车作为黑车执法”,专家们更有必要补一下法律常识——所谓黑车,就是在实行许可制度的客运行业,没有取得相应资质而提供客运服务的人和车。所以,“将网约车作为黑车执法”这种提法根本就是错误的,没有资质的网约车当然就是黑车。纵观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对于没有资质从事运营的“黑车”都是从严处罚的,比如今年以来,就不断有中国人因开黑网约车在日本被捕,日本政府也多次重申未经许可从事网约车运营是违法行为。如果司机自己装上软件接受平台派单,就摇身成为“网约车”的话,那么是不是穿上白大褂就能成为医生去行医了呢?
研讨会的第三个建议是“谨慎推进失信联合惩戒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简单说,就是希望交通运输部近期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暂缓执行,理由是“我国有关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方面的立法尚处于探索阶段,有关失信惩戒制度的听证、复核、诉讼等权利人救济制度建设还极不完善”。可是,专家们大概忘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早在2016年1月就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并发布,两年来,在海关、税务、金融、旅游等领域早已开展实施,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又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本次与会专家唯独对联合惩戒机制进入网约车领域强烈抵触,不知是何用意呢?事实上,至今多地对违规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开展约谈,但是相关平台往往一面答应整改,一面继续向没有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派单,甚至变本加厉。对于这种严重失信的企业,如果不能采用联合惩戒机制进行处罚,就是对我国法制权威性和公正性的极大挑战。
我们知道,《民主与法制》社自建社以来,得到过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也曾创下单期杂志发行量280万份的辉煌历史,受到广大读者的信任和喜爱。我们真诚地希望《民主与法制》社在互联网时代,继续秉持独立的法制精神和客观的专业态度,尤其不要受到资本和利益诱惑,从媒体变成水军。同时也希望《民主与法制》社今后在主办类似专业性较强的研讨会时,能够邀请本行业的专业人士参加,多听取专业意见,避免犯类似的低级错误。
最后,欢迎《民主与法制》社为交通行业治理非法网约车乱象出谋划策!
中国出租汽车行业部分骨干企业
2018年7月22日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出租汽车总公司
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新协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
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中原汽贸集团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哈尔滨大众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东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外汽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大众交通有限公司
昆山大众交通有限公司
南昌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青岛市出租汽车协会
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
济南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大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出租汽车蓝色联盟
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
成都市蓉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
宁波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余姚上海大众交通有限公司
舟山市华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昆明中北交通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旅游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大件康福德高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通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武汉市出租汽车公司
湖南省衡阳市腾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济南大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湖南省三维企业有限公司
新疆北园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黄金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市景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
大连市出租汽车协会
大连新世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成都市出租汽车协会
江西西湖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翔远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许昌市翔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
岳阳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天津前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无锡市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新疆旅游出租汽车(集团)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美天智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市永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