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类施策,北京全面查处非法客运
2018-06-07 12:03 点击量:次
因类施策,北京全面查处非法客运
2018年5月31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一起来学习这部地方性法规。
假冒巡游出租车:没收、罚款
假冒巡游出租汽车俗称“克隆出租车”。这类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专用号牌、顶灯、计价器,不是熟悉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专业人员,很难辨出谁是李逵、谁是李鬼,甚至被坑被骗了都没能识破。
利用克隆出租车从事非法营运远比一般“黑车”危害更大。各地执法显示,不仅车辆存在技术性能问题、驾驶员存在服务质量问题,还大量故意绕道、乱收费,盗窃侵占乘客财物、使用假币、偷换IC卡等等违法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甚至危害乘客生命安全。而社会上往往把这笔账算在整个出租汽车行业头上。
这类车辆外观上的迷惑性,也带来了执法的难度。上海为此想出了“亮灯执法”的办法查处克隆出租车。
《若干规定》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专用号牌、营运标识和设施的专用权。侵害这种专用权即是违法行为,就可以实施处罚。而且《若干规定》对“克隆出租车”设定了严厉的行政处罚,不仅规定了没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力度也高于普通“黑巡游车”。
无证巡游出租车,扣押、罚款
对“传统”的“黑巡游出租汽车”《若干规定》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是明确将“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作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一些组织和个人不直接从事非法客运,而是利用网约、通讯设施把“黑车”集合起来搞非法营运。《若干规定》明确对此进行处罚。
二是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分工负责实施处罚。根据北京市政府的分工,交通执法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区域的出租汽车“打黑”工作。
三是规定了“扣押车辆”。扣押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应该是一种预防性、暂时性、保障性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强制措施客观上也对被强制人具有一定的制裁性。从表述的结构看,“扣押车辆”也是与行政处罚列在一起。用好扣押手段,能够进一步强化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效果。
无证网约出租车:扣押、罚款
鉴于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京交文〔2016〕216号)已经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为了保持各种法律规范的的有效衔接,《若干规定》没有重复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对涉案的无证运营网约车辆,《若干规定》明确了“扣押车辆”的规定。这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扣押违法网约车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同时,非法客运经营被处罚两次及以上的“黑巡游车”“黑网约车”驾驶人员,还要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这是为了加大处罚力度,借鉴《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驾驶人,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的规定,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新增的行政处罚。
无证班车、包车、旅游车:罚款
道路运输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乘客较多,一旦发生事故常常是群死群伤,发生其他侵权行为的,侵害面积也较大。
对无证班车、包车、旅游车,《若干规定》作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相同的处罚种类和额度。
之所以没有规定扣押无证班车、包车、旅游车,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经有了扣押的规定。
无证摩托、三轮、轮椅车:没收、罚款
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小车”在城市街道里穿梭非常“灵活”,被用于非法客运活动也十分常见。
《若干规定》授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三部门确定禁止用于客运经营的具体车辆类型。同时规定:由城管执法对利用摩托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实施没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还规定可以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查处之后:扣押、报废
被查获扣押后,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如何处理?停车费谁来承担?《若干规定》规定:
一是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属于拼装车或者被扣押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强制报废。
二是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在被扣押期间达到报废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扣车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认领并在三个月内自行报废车辆。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公告认领。通知或公告后三个月内仍无人认领的,交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予以报废。
三是非法客运经营车辆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扣押解除之日起,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尺瑜寸瑕:立法的缺憾
《若干规定》为查处非法客运车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查处非法客运全覆盖、加大“克隆出租车”打击力度、扣押非法客运车辆等等方面实现了突破。
但是,在立法期间各方意见的博弈,使得最后的定稿存在着一些缺憾。
一是在综合治理措施尚显不足。
《若干规定》偏重于查处。这种末端的执法不利于降低执法难度、提高执法效率。一审草案曾规定:“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达到两次以上的本市小客车,车辆出售、报废后,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外埠车辆,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对此各方面存有争议,最后这两项颇有特色的规定被删去。对非法客运当事人的信用联合惩戒也未涉及。
二是对非法客运组织者的制裁力度偏轻。
《若干规定》同等对待从事非法客运的直接实施者与组织者,这不利于从源头遏制非法客运。特别是当前一些网络平台公司目中无法,公开怂恿、组织、庇护“黑车”司机从事非法客运,肆意践踏法律,与黑恶势力无异。不制定强有力的措施予以制裁直至取缔,无法消除非法客运特别是非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共治不够。
《若干规定》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非法客运举报机制”。举报违法行为本来就是公民的权利;受理处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本来就是行政机关的义务。为鼓励公民举报,应当由财政出资奖励。同时,开展宣传法规等工作,也不止限于执法部门。宣传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基层社会组织都应该参与,努力形成“非法客运人人喊打”的氛围。
立法也会留有遗憾。但是瑕不掩瑜。《若干规定》定能够为规范北京的客运市场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作为首都的地方性法规,也希望《若干规定》也将为全国各地的立法提供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