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网约车细则排除限制竞争?比较后才有发言权!
2017-12-29 13:07    点击量:

网约车细则排除限制竞争?比较后才有发言权!

2017-12-14 出租汽车产业联盟 出租汽车产业联盟

 
近日,北京某律所向反垄断机构举报,认为部分城市网约车细则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不仅如此,这段时间某些学者也频频发声,仿佛网约车细则里有天大的不公。
 
对此,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平竞争是指给予市场中同行业的经营者相同的“国民待遇”,而不是对其中某一类经营者给予宽松待遇。某律所和学者们有必要在举报前将各地网约车细则与同地区的巡游车规则进行横向比较,再来判断到底是谁更需要“公平竞争审查”,谁的竞争能力受到了限制。
 
以要求网约车“沪人沪车”而备受争议的上海为例,如果将《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进行比照,不难发现,上海市对于网约出租车制定的标准实际上比巡游出租车宽松得多。
先看车辆的要求:
在新旧方面,上海要求加入营运的巡游出租车必须是新车,而网约出租车没有这个要求;
 
在车型方面,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均要求轴距在2600毫米以上。但是,巡游车还有多项其他具体标准,包括必须是三厢四门型,乘坐室前后靠背前基点距不低于900mm,行李厢容积不小于400L等,此外还必须配备防抱死制动系统(ABS);而网约车除了轴距,在车型上没有其他要求。
 
在车辆配置方面,上海对于巡游出租车的规定十分细致,包括安装符合规定的防劫车设施,可由驾驶员操纵的右后门开、关装置和行李厢开启装置,车载智能系统,符合卫生标准的塑制内饰顶板和前座位后背下半部的塑制护套,白色布质座套,配置易清洗的踏脚垫等;对于网约车则只有两项要求: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由于网约车没有防劫设施和车载智能系统,这两项装置是对司机和乘客安全的最基本保障,显然不能算是“过高要求”。
 
在准入条件方面,巡游出租车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事实上,上海已多年没有新增巡游车数量(城市人口同期却有大幅增长,因此加剧了“打车难”状况);而网约车目前没有总量控制,只要是符合条件的车辆,都可以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再看司机的要求:
户籍方面:巡游车和网约车司机都要求本市户籍。请注意,这项户籍规定早在网约车细则出台前,上海的巡游车已经执行了多年,并非对网约车司机的“特别待遇”。如果要放开网约车司机的户籍限制,那么对于巡游车司机也应一视同仁。
 
文化程度方面:巡游车司机要求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网约车司机没有要求。
 
限入条件方面:巡游出租车明确,被吊销《上海市营业客车驾驶员准营证》的驾驶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业务;而网约车方面,对于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并没有限制。
通过比较,上海的巡游车和网约车管理标准哪一个更严,相信已是一目了然。在其他城市也是如此,巡游出租车不仅受到严格的总量控制,而且在车型、设备方面均有统一要求,在自主性上远不如网约车。
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把巡游车和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服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客运属性相同,将乘客从甲地送到乙地的基本形式也没有区别。因此,如果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必须对巡游车和网约车一视同仁,让双方的经营者和从业者站在同一起跑线参与竞争。一味要求降低网约车的准入门槛,既无法体现《指导意见》中对于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的精神,也是对巡游出租车行业最大不公。
 
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认为,如今一些社会机构、学者甚至政府部门对于网约车新政和出租汽车领域的“公平竞争”理解出现偏差,源于对出租汽车行业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行业政策没有充分研究,或是在利益驱使下为网约车平台发声,这种态度的本身已经失去公平性,严格来说,这是一种学术权或公权力的滥用。
 
更为严峻的问题是,即便是比巡游车宽松的网约车标准,目前在许多城市仍无法得到严格执行,个别网约车平台我行我素,一方面继续向没有资质的司机和车辆派单,进行实质上的非法运营,一方面歪曲事实,收买专家或媒体,制造“网约车标准过严”的舆论,为自己博取“同情”。
 
事实上,正是这些平台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出行市场的秩序,对巡游车企业和从业者造成严重不公。这才是学者、法律工作者和政府部门更应该关注的。
 
最后,建议某律师事务所,既然对于垄断行为如此感兴趣,不妨关注一下商务部对于滴滴优步合并案的反垄断调查,从去年8月以来已经进行了一年多,目前的进展究竟怎样了。
 
附: